中国共产党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关于给予受行政处分党员党纪处分的决定
日期:2017-09-01 17:53:01  来源: 

中国共产党四川传媒学院委员会关于给予受行政处分党员党纪处分的决定

为严肃党的纪律,确保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经研究 决定,凡受到行政处分的党员、预备党员一律根据错误性质和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一、党员受到行政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党内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有职务者)。预备党员受行政警告处分的,给予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的处分;受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党内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三、党员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本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