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努力成才,增强学生的竞争意识,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和建设者,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釆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査实存在弄虚作假、获奖之日起一年内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四条 参加奖学金评定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参评年内,同一名学生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励志奖学金以及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原则上只参加其中一项的评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属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组成
第七条 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办法:
(一)学校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任主任,学工处、校团委、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系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二)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励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励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励获得者名单。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八条 学校评定的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评定的荣誉称号
(一)个人荣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
(二)集体荣誉称号
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
第十条 单项奖
根据参加各类竞赛、文体活动的情况设置单项奖。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根据相关评定评选办法,由各院(系、部)组织评定。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由学校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在全日制本、专科生中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等级、奖励标准、评定比例
特等奖学金为1500元/年/生;
一等奖学金为1000元/年/生,按本教学单位本年级总人数的2%评定;
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生,按本教学单位本年级总人数的5%评定;
三等奖学金为200元/年/生,按本教学单位本年级总人数的10%评定;
单项奖学金为100-1000元/生,获奖人数不超过本教学单位人数2%。
(三)参评要求
1.参评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参评学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参评者不得有课业不及格、补考、重修现象;
3.学业成绩同等条件下,通过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优先;
(四)评奖程序
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院(系、部)按照学校评定办法,启动本项工作。工作步骤如下:
1.参评者所在院(系、部)按年级公布参评学生的学业成绩综合排名;
2.参评者填写《四川传媒学院优秀学生评选登记表》;
3.参评者所在院(系、部)组织评审;
4.参评者所在院(系、部)公示评审结果(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5.学工处审核并报学校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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