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限期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偷盗、诈骗者,利用他人校园卡获利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1000元(不含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诈骗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团伙盗窃、诈骗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偷盗者提供情报、工具或帮助掩盖、窝赃、销赃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经公安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偷盗行为,但偷盗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偷盗行为的,可视情节给予处分;
(九)侵占、冒领、骗取他人财物的,参照偷盗同等价值财物的相关款项处理;
第七条 肇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动手打人或主动发起肢体冲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肇事者或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本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预谋、策划或邀约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七)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使用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者,持械对他人进行威胁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以上受处分者,还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扰乱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犯或组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赌额累计千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或场所,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违背公序良俗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他人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请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八)通过网络平台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学时,给予警告处分;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在累计学时时,每天按6小时计算。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考试违规违纪、作弊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国家级考试中被认定为雷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请人代考或代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三)买卖作弊工具或试卷、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工具、夹带、交换试卷或答题卡、传递试题答案、交头接耳等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六)有其它作弊行为者,参照上述原则,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有如下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影响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污损环境的,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将宠物送离学校;
(五)撕毁学校有效期内文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翻越校区围墙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七)校园内打麻将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正常行课期间,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在限期内不搬回或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夜不归寝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私藏管制刀具、违禁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它违反学校各项管理办法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用网络资源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二)攻击计算机系统、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印章、票据等弄虚作假者,包庇者,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含电子邮件),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故意冒领他人快递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威逼、诱导他人违纪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査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査清事实,或用金钱、物资等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妨碍、干扰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员工出言不逊者,给予警告处分;寻衅滋事、谩骂、侮辱、攻击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校规但不够处分者,由学生所在院(系、部)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记过或以上处分期内,不接受学生授位申请或升本资格申请。
第二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规定可予以解除。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处分到期后,学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解除处分。申请解除处分需本人填写《四川传媒学院学生处分解除审核表》并附上解除处分申请书和每季度的思想汇报材料,经辅导员、所在院(系、部)、相关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档案。
第三章 处分的从重与从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一)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的,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
(二)群体违纪的组织策划、为首的;
(三)包庇共同违纪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对相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六)酗酒肇事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八)受到第二次处分者加重一档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一条 在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终止察看;再次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二条 调査程序
(一)学生违反治安方面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査,学生所在院(系、部)和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学生所在院(系、部)协助调查;
(三)除上述(一)、(二)款外,其它违纪行为由学生所在院(系、部)负责调査;
(四)违纪学生涉及多院(系、部)的,由学工处负责调査;
(五)违纪发生后,院(系、部)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调查取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六)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完成。
第三十三条 处理程序
(一)牵头调查单位核实违纪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依据核实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
(二)院(系、部)、学工处、教务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研究处理意见。
1.记过及以下处分:由院(系、部)拟定意见,报学工处或教务处,由学工处或教务处报分管校长签发;
2.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学工处或教务处拟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由校长签发;
3.开除学籍:由学工处或教务处拟定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签发,按程序备案。
4.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送达包括以下方式:
本人签收、家长转交、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
(五)申诉受理: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诉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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