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传媒学院“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先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面向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专业思想稳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坚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内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2)参评学年内无课业不及格、补考、重修现象,参评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不低于75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坚持经常性的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不低于80分,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爱护校园环境与寝室卫生;
(4)积极参加文化艺术类活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表现突出的优先考虑。
3.同等条件下,在公开发行刊物上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获奖者优先。
三、评定程序
1.参评者所在院(系、部)按照按年级总人数2%确定名额;
2.参评者所在院(系、部)核准学生综合情况,并进行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学工处审核并报学校予以认定,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者,颁发奖金1000元/生。
四、在参评年内,同一名学生原则上可分别获得一项奖学金和一项荣誉称号。
五、学生在获得“三好学生”奖学金后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将按照《关于取消受行政处分学生奖励的决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修订并实施,原有关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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